近年来,旅游已成为公众休闲的重要方式,其中,通过自发组织的各类户外探险活动,也日益受到了广大驴友的青睐与追捧。但是,一些探险活动因组织不善或准备不当,令参与者陷入危险的境地,不得不频频动用社会资源,使社会付出了高额的经济成本甚至驴友和救援人员的宝贵生命。陕西因为秦岭的存在,更是这类现象的多发地。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共识,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。因为它不仅涉及到公共财政的支出,还危及到驴友和救援人员的安全。 我以为其中的几个关键点应该厘清—— 第一,探险是人类的天性,人类对未知事物充满好奇,因好奇产生一探究竟的冲动,这是人类的基因。因而即便有关部门常常提出忠告,劝阻旅友冒险,但总有人停不下探险的脚步,并在探险中获得巨大的快慰,陶醉于征服自然的成功之中,也常伴有危险情形的发生。没有探险,就没有新大陆的发现;有了探险,就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,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。可无论如何,探险绝不是一道禁令就能止息的活动。 第二,出现危险比如迷路、受困、受伤、饥饿,求援是必然的选择,除非他没有通信设备或发出其他信号的条件,或者失去了求救的能力。而接到求援展开搜救,不仅是人性关怀的折射,也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。在这一点上没有异议。不能因为驴友是个人责任,就放弃或者迟缓救援。 第三,救援必然有费用发生,要付出一定的成本。这个费用怎么分摊,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。我觉得财政应该有预提资金,以应对一切意外的发生,这是硬币的一个侧面;同时作为被救援个人,适当承担部分费用,同样符合“谁消费谁买单”的公理。尤其是那些不听劝阻一意孤行的人,更应如此,不然得不到应有的教训。 第四,但凡在救援发生过的地方,最好建立永久性标志,以此减少再陷困境的几率。探险人员也应做好出行计划,避免独自行动;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,比如及时打开GPS定位系统等,有利于救援人员寻找目标;增强保险意识,打消侥幸心理,现在就有户外保险一类险种可供选用,就像运动员应对意外伤害投保那样。 对某些人来说,探险有着巨大的乐趣,是他们的生存方式。但是切记,个人的任何行为,都应该遵循“不干涉原则”(又称“伤害原则”),不给第三者造成损害。这应该是是非的边界。造成了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,这也是文明社会的共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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